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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 海南发布《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量: 56237   来源: 海内外资讯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省属欠发达国有农场)、省属欠发达国有林场: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和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比重,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和重点内容,继续倾斜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强化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和关键环节,弥补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压实市县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将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强化对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时,继续对省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强化对重点帮扶县的工作指导,督促指导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 重点内容。2022-2025年度,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分别不低于55%、60%、65%、70%,且不低于上年度占比;2023-2025年,中央、省、市县三级衔接资金合计用于产业的比重调整为不低于55%,且不低于上年度占比。各市县要把抓乡村产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围绕热带特色高效产业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编制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当地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
 
2. 关键环节。聚焦全产业链发展的短板弱项,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延伸产业链条,促进提档升级。支持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推广实施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 扶持方式。各市县可结合实际,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市县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补助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对该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获得奖补的新增投资不宜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群众就业收入、产销对接收入等可量化指标不低于财政补助金额。落实精准帮扶要求,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资产入股合作项目应避免借“产业帮扶”名义变相开展“资金借贷”。资产租赁合作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并结合项目资产规模、帮扶带动利益联结机制、周边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资产租金。村集体产业项目应积极探索完善“村集体+”产业运营模式,补齐技术、人才、市场、品牌等短板弱项,推动乡村产业向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市县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县域优势资源禀赋,统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共享农庄等项目建设,打造现代乡村产业,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选择合作主体,切实营造自贸港良好发展环境。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的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4. 收益分配。产业项目应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鼓励探索构建多形式综合型利益联结机制,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资产入股合作项目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周期,在不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前提下,可分项目建设期、运营期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收益分红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到位后6个月,建设期内结合实际情况可不要求参与收益分红。
 
5. 风险防范。衔接资金投入规模大于100万元(含)的产业项目,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或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建立共管账户;未建立共管账户的,对单笔资金支出大于30万元(含)的,实施主体应向乡镇政府(或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支付,并定期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要全面落实产业帮扶项目资金专账管理。要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运营监管制度,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定期跟踪项目运营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重建设轻监管的问题发生。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
 
各市县可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发放就业补助(含帮扶车间补助、公益岗位补助和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等)、生产奖补和“雨露计划”补助;利用省和市县级衔接资金,对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给予务工奖补和省内县外就业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各市县可利用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 重点内容。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桥梁、排水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 支持方式。各市县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各市县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四)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1. 严格资金使用。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我省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出台的特惠性教育、医疗、住房补助等政策不得从省级和市县级衔接资金中列支。
 
2. 拓宽资金用途。各市县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探索实行批量集中竞价等方式,提升项目管理费使用效益。
 
3. 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各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四、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控股集团)和省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市县(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应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12月15日前拟定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报经市县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省农垦控股集团、省林业局审定后印发执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省林业局、省农垦控股集团、市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基础设施类项目(含产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部分)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等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等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分配到市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汇总报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市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项目分别经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和省林业局审定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省或市县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除季节性限制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对资金下达后6个月以上项目仍未开工且已明确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资金,调整用于支持执行进度快的项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后,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其中提前下达资金要及时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县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合作协议(协议应根据项目合作实施方案约定分批次拨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要确保项目投资与预算安排相衔接,除质保金和续建项目外,当年资金不能用于弥补往年项目资金缺口。规范列支衔接资金,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定期跟踪督促。市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月5日前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受日常监管。同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县和欠发达国有农场、林场季度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抓细政策落实工作。各市县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全面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培训,确保有序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市县制定完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产业项目谋划、申报和风险防控等。各市县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来  源:海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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