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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烟叶贩子的假委屈

发布时间:    浏览量: 8190   来源: 海内外资讯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买卖属于专卖管理。参与跨省贩卖超过200万元烤烟叶,多名被告人却称“情有可原”,公诉人坚持在案件定性上法不容“情”――
  揭穿烟叶贩子的假委屈

①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福鑫

②发现不是本地烟叶,工作人员当场将一车烤烟叶查扣

  ③被公安机关查扣的烤烟叶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20名被告人依次排开,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究竟是一桩怎样特殊的案子,会吸引如此众多的人前来旁听?

  大案浮出

  2017年10月的一天,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某村支部书记刘成等四人驾驶一辆货车缓缓驶进黄墩烟站,他们前来出售烤烟叶。

  工作人员仔细检查了车内的烤烟叶,从形状、色泽等方面很快断定这些烤烟叶并非产自本地。根据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烟站)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烟草制品批发零售实行专卖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且严禁无准运证擅自跨区域运输、销售烟草制品。工作人员见刘成等人存在无证运输、买卖外地烟叶行为,立即将车辆和烤烟叶查扣。

  随后,公安民警侦查发现,这批烟叶是当事人从山东省诸城市运来,而最终的来源地可能是东北。他们同时还注意到,刘成等人不仅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有准运证,甚至也没有和当地烟站签订合同(烟卡),几个人准备从外地购进烤烟叶,然后用本村村民刘方的烟卡向烟站销售牟利。

  侦查人员怀疑,这或许只是一起跨区域非法经营烤烟叶案的冰山一角……

  两条贩卖链

  日照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分赴河南、安徽、东北等地进行走访摸排,并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对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和监控。

  经过缜密侦查,办案人员发现,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日照市、潍坊诸城市等地至少有包括4名村支书在内的15人非法经营烤烟叶,案值超过200万元。这些人从外地购进烤烟叶,然后偷偷掺进本地烟叶,出售给本地烟站。如果被本地烟站发现是外地烟叶而拒绝收购,他们就将其出售给其他烟叶贩子。

  从来源地看,这些人的烤烟叶一部分来自河南商丘、安徽亳州,另一部分则来自吉林敦化。随着侦查的进一步展开,办案人员发现了两条贩卖烤烟叶的经营网络。

  一条贩卖网络的结构由河南、安徽的“烟经纪”和山东的客户组成。所谓“烟经纪”,是指不从事烟叶的种植、生产,而专门在需要烟叶的人员和烟农之间进行串联介绍、从中牟利的人。此案中的被告人孙亮、安方、李军、王东就是典型的“烟经纪”。据他们交代,四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分别负责联络客户、联系货源、谈价算账、找车押送。孙亮与不少烟农熟识,人称“白癜风”,安方被送外号“胎记男”,又叫“天下第一转”,即“没有其办不成的事儿”。李军的绰号叫“李文化”,负责和烟农烟站谈价钱,而“有关系”的王东主要负责联系货运司机、协调高速上的“关系”,防止烤烟叶被执法人员查扣。在四位“烟经纪”和山东的客户之间,被告人张强负责穿针引线。

  这一非法贩卖网络又是如何具体运行的呢?侦查人员介绍,山东客户如被告人高东等人,如果需要烤烟叶,就会联系张强,张强再联系孙亮,孙亮把高东等人要购买的烤烟叶数量等情况告知安方,安方随后到河南、安徽交界处联系种烟大户,寻找货源。然后,高东等人与孙亮、安方、李军等人一起到烟农家里看货,看中后,安方、李军与高东和烟农商谈价格,孙亮、安方、李军和王东等人的利润就来自于所谈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定好货后,王东安排车辆运送烟叶。这时候,孙亮等人会开车跟着,把运烤烟叶的车辆安全送到鲁豫两省交界的高速路口,之后高东等人就会付款。

  另一条非法经营网络由吉林敦化的被告人老何、刘柱与山东被告人王兵、季庆、秦勇、张山等人组成。这条贩卖网没有具体的“烟经纪”,老何和刘柱本身就是当地的烟叶种植大户,他们手中既有往年的烤烟叶,也有在附近农户家中新收的烤烟叶。王兵是山东诸城市一位村支书,因为脸上有块红色胎记,也被烟农称作“胎记男”。除了自己贩运烤烟叶外,王兵还与季庆、秦勇、张山等人合伙经营烤烟叶。为了寻找货源,几人北上敦化,联系种烟大户老何和刘柱,商定由老何和刘柱收集烟叶,季庆留在敦化负责查看烟叶,并找车辆将货运往山东,而王兵、秦勇、张山等人负责在山东筹集烟叶款,接收从东北运来的烤烟叶和对外销售。短短两个月内,他们先后从东北购进7车价值80余万元的烤烟叶。

  侦查人员还发现,这两条非法经营网络相互交织,王兵等人除了从东北购买烟叶外,还通过张强联系孙亮、安方等人,从河南、安徽购买烟叶。这些外地烤烟叶进入山东后,除卖给烟站外,也会卖给诸城和日照本地的烟农。

  证据庞杂

  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福鑫承办此案。通过阅卷和讯问,他发现,尽管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但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仍有多名被告人未能到案供述,致使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过于简单。

  王福鑫认为,该案还有诸多问题尚待厘清:每一次贩卖由哪些人参与,哪些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他们又是如何进行交易的,每一车烤烟叶从哪儿进货,中间如何周转,最后如何处理,脉络不清;各起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也无从判断。比如孙亮供述其与安方、李军、王东等人系共同犯罪,高东等人也多次供述与孙亮在一起贩卖烤烟叶的还有其他人员,但公安机关最初移送审查起诉时仅有孙亮一人到案,安方、李军和王东等人均不在案,也缺少高东等人对安方、李军和王东等人是否参与销售烤烟叶的辨认笔录。因此,在认定孙亮等人是否共同犯罪、烤烟叶的具体来源、如何商谈价格、如何进行运输等事实时,王福鑫感到证据明显不足。另外,王兵等人仅仅供述东北老何向他们贩卖烟叶,公安机关也查到了银行交易明细,但是老何等人亦未到案。

  王福鑫决定对案件进行退查,督促公安机关加大抓捕力度,尽可能使所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对共同犯罪问题,每一车烤烟叶的流转处理,各起事实之间的关联要充分注意;对有辨认条件的,要依法开展辨认工作;对供述中涉及的“胎记男”,要特别注意认真甄别;对具备起诉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退查期间,吉林敦化的老何和刘柱先后投案。两人的投案使王兵等人在东北购买烤烟叶的事实丰满起来。而后,河南的安方归案,但是安方到案后,拒不承认和孙亮等人是合伙关系,辩称只是帮着孙亮介绍过一两次有向外卖烟叶的农户,其他都没有参与。这与孙亮的供述相去甚远。

  于是,王福鑫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组织曾联系孙亮等人购买过烟叶的人员,对安方进行辨认。结果,每位和安方有过接触的人,都能轻易地辨认出安方就是经常和孙亮在一起贩卖烟叶的“胎记男”。随后,李军和王东也先后落网,公安机关立即对二人展开讯问,两人的供述也印证了孙亮的供述。

  胜诉之所在,即证据之所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安方放弃了原先的辩解,对所有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不容“情”

  公安机关听取了王福鑫的建议,补查重报时对移送的每一起事实,有哪些人合伙,每个人参与了哪几起犯罪,涉案价值分别是多少等事实进行了整理,并对每车烤烟叶的来源、流转、最终处理结果等线索进行了重新梳理。至此,涉及案件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均已清晰。

  王福鑫对每一项犯罪指控都特别慎重。作为公诉人,他不仅要重视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还应当重视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比如,庭审中以老何和刘柱为代表,他们提出“我是烟农,烟叶种多了,烟站收不了,我只能卖出去。”被告人王兵等人则提出“我是烟农,今年山东大面积减产,如果完不成任务,下一年烟站在签订合同时就会核减种植面积,为了完成任务,我只能到外面去购进烟叶。”对这些解释,他该如何回应?

  王福鑫反复查阅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耐心咨询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得到明确答复:烟草生产、种植、运输、买卖均实行专卖专营制度,烟农只能按照与烟站签订的合同进行种植。所种植的烟叶,烟站均应按照烟叶的等级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不允许烟农向外地销售烟叶,不允许烟农擅自无证到外地收购烟叶,也不允许烟站收购外地烟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上级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这就意味着,烟农所有对外贩卖行为都是违法的,其买卖烟叶动机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王福鑫先后组织科室内部讨论,听取上级院领导的意见,最终同意了公安机关的意见:烟农需要依照规定签订合同种植、销售烤烟叶,而不能擅自出售和收购烤烟叶。况且,在案证据表明,这些烟农在向本地烟站销售外地的烤烟叶时,部分是掺杂在本地烟叶中进行销售,部分是向外销售,已经侵犯了烟草专卖制度,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随后,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对这起涉及20余人、横跨北方四省五市的贩卖烤烟叶的非法经营案,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这起烟叶贩卖大案的办理起诉,公诉人王福鑫向记者表示,他再次深切体会到了庭审效果与庭前工作的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庭前工作做得越细致,考虑得越全面,庭审中遇到的障碍就会越小,庭审效果就会越好。比如在该案办理中,正是由于在退查、审查起诉期间,对被告人安方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查证,才会使其在庭审时认罪态度出现巨大转变,从拒不供述转变为供认不讳;再如,庭审中部分烟农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很委屈,但实际上他们和其他贩卖人员一样,本质上都侵犯了烟草专营专卖制度。审讯中他们坚持自己的贩卖行为“情有可原”,但公诉机关在案件定性上仍然会坚持法不容“情”。

  截至发稿前,案件依然在审理之中。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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