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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疫情防控指挥部 | 为你解答企业复工复产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    浏览量: 6280   来源: 海内外资讯


(国际华文媒体联盟记者、海内外杂志社记者、马来西亚海内外传媒集团记者联合报道)2月27日,鄂尔多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第十三次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相关政策和服务举措答记者问。 

记者:本月,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具体介绍一下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内容?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王喜:感谢主持人,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各位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在本月初,财税部、税务总局围绕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紧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此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记者:纳税人都比较关注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政策,请介绍一下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王喜:感谢主持人,谢谢这位记者朋友!下面,我对国家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个介绍。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三项 
第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第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二项 
第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第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一项 
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本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它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上述优惠政策未注明适用截止日期的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记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纳税户密切相关,请问在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方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政策扶持?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 赵林: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月7日印发了《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对区内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举措,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产,并明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在以上两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方面,由于重大损失、重大影响、中小企业划定标准,“两税”的减免期限以及优惠的办理方式和流程等正在制定,待自治区出台具体方案后,我局将在5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内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优惠政策。 

记者:在抗击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和地方为了帮助他们渡过疫情难关,稳定就业岗位,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社保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具体有哪些? 


赵林:社会保险关系民生福祉,在当前的特殊形势下,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社保费优惠政策,缓解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冲击,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可将养老保险缴费期延长至9月底。缓缴和延期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补缴手续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二是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免征中小微企业2-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4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2月21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同时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项政策待自治区出台相关细则后执行。 

四是2月1日,市医保局和税务局明确,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截止日期从原来的2月29日延长到3月31日。 

记者: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请问税务部门在减少面对面办税缴费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云宇:为了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办税缴费,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依法将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在此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是大力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通过纳税服务热线、鄂尔多斯税务空中学堂等渠道实现在线互动,实时给予解答、解决办税问题,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鄂尔多斯税务微信公众号、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便捷获取网上办税事项清单以及相应的办理、操作指南。 

三是扎实做好现场办税缴费的服务保障。周密做好办税服务厅的安全防护工作,定时清洁、消毒、通风,对所有进厅人员提供体温检测服务,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酒精消毒液等基本防护用品,保持办税服务厅内人员之间安全距离,保证纳税人、缴费人安全办理业务。 

四是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时,税务机关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我们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配送上门。 

五是多举措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我们通过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点对点”推送税务总局编制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鄂尔多斯税务微信公众号开辟了“减税降费”专栏和纳税人空中学堂,利用网站、公众号、电视广播等渠道主动向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办税操作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 


(资料来源:鄂尔多斯市侨联、鄂尔多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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