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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资讯
(《海内外》杂志社记者报道)马来西亚的政治环境较之东南亚其他国家相对稳定得多,遵守规矩的人多、不按规矩出牌的人少,这种状况得益于她一直延续的体系、体制和观念。
政治体系: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国家最高法律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分立既出现在联邦层面,也出现在州的层面,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
君主即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权在马来西亚内阁。马来西亚内阁是马来西亚政府的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首相所领;马来西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联邦法院是司法系统里最高的机构及最后的上诉法院。
国家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将1957年颁布的《马来亚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此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为国家最高领导者、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王室最高领导者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国会下议院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款赋予权力予马来西亚国家元首保护马来人和其他土著特殊地位的责任。具体来说,是指在国家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人与沙砂土著。此外,当国家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国家元首也有权执行在奖学金、准证、执照的分配方面,确保马来人与东马土著享有固打名额。
统治者会议:统治者会议由柔佛、彭亨、雪兰莪、森美兰、霹雳州、登嘉楼、吉兰丹、吉打、玻璃市9个州的世袭王室最高领导者即苏丹或拉惹,以及马六甲、槟城、砂拉越、沙巴4个州的州元首组成。
统治者议会的职能是在9个州中轮流选举产生元首和副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砂拉越土著民族的特殊地位等重大问题。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任何法律。首相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协助会议召开。 立法机构:马来西亚立法机关被分为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
马来西亚议会,也称国会,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它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但在涉及统治者身份、特权和地位,以及马来语作为国语地位等方面的立法权受到一定限制。议会在最高元首的召集下举行会议,上下议院都有权提出法律议案。各项法案在下议院三读通过后,须交上议院审议三读通过,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准。上议院拥有法律修改建议权,但无权否决法案,仅能提出修改意见;下议院有权修改、赞同或否决上议院的法案修正案。法案经两院通过后,将呈送最高元首御准。最高元首同意并在议案上盖章后,议案成为正式法律,并将刊登在政府宪报上。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9个州的君主轮流担任。最高元首由1 名副最高元首辅佐,副元首在最高元首缺席期间代理元首工作。最高元首的立法权体现在议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和签署,且拥有行使召开、解散或拒绝解散议会的权力。最高元首是穆罕默德五世(Sultan Muhammad V),2016年12月13日-2019年1月。
上议院(Dewan Negara):议席共70个,其中26名议员由全国13州的州立法机构选举中各产生两名,另外44 名议员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推荐委任。上议员通常任期为三年,至多连任两届且其任期不受下议院解散的影响。上议院设正副主席各1人,均从上议员中选举产生。截至2015年6月6日,上议院共有议员62名,空缺8名。现任上议院主席维纳斯瓦兰,2016年4月26日就任。
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共222个,由马来西亚选举产生,通常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下议院议员不能兼任上议员。下议院设正议长1人,议长可从议员或非议员中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确保会议遵循议会常规顺利进行;副议长2人,只能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现任下议院议长为莫哈末·阿里夫,副议长是倪可敏和莫哈末·拉昔,2018年7月16日就任。
州立法机关与联邦立法机关稍有不同,由各州君主和州议会组成,实行一院制,各州议会议员由各自的州立法机构选举中各产生。
司法机构:马来西亚有三类司法系统,即民事法院、伊斯兰法院和特别法庭。
民事法院结构可分为高等法庭及低等法庭。低等法庭由推事庭及地方法庭组成,而高等法庭则由高庭(马来亚高级法院和婆罗州高级法院)、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组成。1985年后联邦法院成为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庭,之前其判决是可上诉到伦敦枢密院。伊斯兰法院受案范围仅限于家事法及宗教信仰;特别法庭专门审理涉及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的民刑事案件。
现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是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总检察长为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
行政机构:马来西亚内阁是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首相领导。内阁成员必须由国会产生,而下议院中得到最多支持的议员会被推举为首相,最高元首再根据首相建议委任内阁正副部长。类似的,各州的州内阁从各州州立法议会选举中产生,由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领导,成员由各州君主根据州务大臣推荐委任。
根据第14届马来西亚选举结果,联邦政权由希望联盟赢得,它取得222国会议席中的121议席,成为执政党;至于州政权,希望联盟执政8州(柔佛、马六甲、森美兰、雪兰莪、霹雳、槟城、吉打、沙巴);国民阵线执政1州(彭亨、玻璃市、砂拉越);伊斯兰党则执政2州(吉兰丹、登嘉楼)。 选举政党:根据宪法,马来西亚实行多党制的政党制度,但实际实行的却并非典型的多党制,而是一种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执政的制度。注册政党有40多个,主要分成三个阵营——希望联盟、国民阵线、和谐阵线。
希望联盟(Pakatan Harapan):其前身是马来西亚人民联盟(Pakatan Rakyat),其成员党包括:
人民公正党(PKR);
民主行动党(DAP):华人为主的多民族政党;
土著团结党(Bersatu):土著和马来人为主的政党;
国家诚信党(Amanah):由伊斯兰教党开明派组成;
人民复兴党(Warisan):是希望联盟在沙巴的盟党。
国民阵线(Barisan Nasional):其前身是联盟,其成员党包括:
马来民族统一机构(UMNO,又称“巫统”):马来人政党;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MCA):马来西亚华人政党;
马来西亚印度人国大党(MIC):马来西亚印度裔政党;
马来西亚人民进步党(myPPP)。
和谐阵线(Gagasan Sejahtera):由以马来穆斯林为主的马来西亚伊斯兰党(PAS)所领导的政党联盟。成员党还包括国民团结党(IKATAN)、泛马伊斯兰阵线、爱国党等。
砂拉越政党联盟(Gabungan Party Sarawak):其四个成员党原是国阵成员党,包括土保党、人联党、砂人民党及民主进步党。
政治体系: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国家最高法律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分立既出现在联邦层面,也出现在州的层面,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
君主即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权在马来西亚内阁。马来西亚内阁是马来西亚政府的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首相所领;马来西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联邦法院是司法系统里最高的机构及最后的上诉法院。
国家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将1957年颁布的《马来亚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此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为国家最高领导者、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王室最高领导者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国会下议院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款赋予权力予马来西亚国家元首保护马来人和其他土著特殊地位的责任。具体来说,是指在国家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有权确保公共服务、高等教育机构保留名额给马来人与沙砂土著。此外,当国家元首认为合理的情况之下,国家元首也有权执行在奖学金、准证、执照的分配方面,确保马来人与东马土著享有固打名额。
统治者会议:统治者会议由柔佛、彭亨、雪兰莪、森美兰、霹雳州、登嘉楼、吉兰丹、吉打、玻璃市9个州的世袭王室最高领导者即苏丹或拉惹,以及马六甲、槟城、砂拉越、沙巴4个州的州元首组成。
统治者议会的职能是在9个州中轮流选举产生元首和副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审议涉及马来族和沙巴、砂拉越土著民族的特殊地位等重大问题。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任何法律。首相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协助会议召开。 立法机构:马来西亚立法机关被分为联邦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
马来西亚议会,也称国会,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它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但在涉及统治者身份、特权和地位,以及马来语作为国语地位等方面的立法权受到一定限制。议会在最高元首的召集下举行会议,上下议院都有权提出法律议案。各项法案在下议院三读通过后,须交上议院审议三读通过,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准。上议院拥有法律修改建议权,但无权否决法案,仅能提出修改意见;下议院有权修改、赞同或否决上议院的法案修正案。法案经两院通过后,将呈送最高元首御准。最高元首同意并在议案上盖章后,议案成为正式法律,并将刊登在政府宪报上。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9个州的君主轮流担任。最高元首由1 名副最高元首辅佐,副元首在最高元首缺席期间代理元首工作。最高元首的立法权体现在议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和签署,且拥有行使召开、解散或拒绝解散议会的权力。最高元首是穆罕默德五世(Sultan Muhammad V),2016年12月13日-2019年1月。
上议院(Dewan Negara):议席共70个,其中26名议员由全国13州的州立法机构选举中各产生两名,另外44 名议员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推荐委任。上议员通常任期为三年,至多连任两届且其任期不受下议院解散的影响。上议院设正副主席各1人,均从上议员中选举产生。截至2015年6月6日,上议院共有议员62名,空缺8名。现任上议院主席维纳斯瓦兰,2016年4月26日就任。
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共222个,由马来西亚选举产生,通常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下议院议员不能兼任上议员。下议院设正议长1人,议长可从议员或非议员中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确保会议遵循议会常规顺利进行;副议长2人,只能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现任下议院议长为莫哈末·阿里夫,副议长是倪可敏和莫哈末·拉昔,2018年7月16日就任。
州立法机关与联邦立法机关稍有不同,由各州君主和州议会组成,实行一院制,各州议会议员由各自的州立法机构选举中各产生。
司法机构:马来西亚有三类司法系统,即民事法院、伊斯兰法院和特别法庭。
民事法院结构可分为高等法庭及低等法庭。低等法庭由推事庭及地方法庭组成,而高等法庭则由高庭(马来亚高级法院和婆罗州高级法院)、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组成。1985年后联邦法院成为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庭,之前其判决是可上诉到伦敦枢密院。伊斯兰法院受案范围仅限于家事法及宗教信仰;特别法庭专门审理涉及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的民刑事案件。
现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是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总检察长为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
行政机构:马来西亚内阁是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首相领导。内阁成员必须由国会产生,而下议院中得到最多支持的议员会被推举为首相,最高元首再根据首相建议委任内阁正副部长。类似的,各州的州内阁从各州州立法议会选举中产生,由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领导,成员由各州君主根据州务大臣推荐委任。
根据第14届马来西亚选举结果,联邦政权由希望联盟赢得,它取得222国会议席中的121议席,成为执政党;至于州政权,希望联盟执政8州(柔佛、马六甲、森美兰、雪兰莪、霹雳、槟城、吉打、沙巴);国民阵线执政1州(彭亨、玻璃市、砂拉越);伊斯兰党则执政2州(吉兰丹、登嘉楼)。 选举政党:根据宪法,马来西亚实行多党制的政党制度,但实际实行的却并非典型的多党制,而是一种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执政的制度。注册政党有40多个,主要分成三个阵营——希望联盟、国民阵线、和谐阵线。
希望联盟(Pakatan Harapan):其前身是马来西亚人民联盟(Pakatan Rakyat),其成员党包括:
人民公正党(PKR);
民主行动党(DAP):华人为主的多民族政党;
土著团结党(Bersatu):土著和马来人为主的政党;
国家诚信党(Amanah):由伊斯兰教党开明派组成;
人民复兴党(Warisan):是希望联盟在沙巴的盟党。
国民阵线(Barisan Nasional):其前身是联盟,其成员党包括:
马来民族统一机构(UMNO,又称“巫统”):马来人政党;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MCA):马来西亚华人政党;
马来西亚印度人国大党(MIC):马来西亚印度裔政党;
马来西亚人民进步党(myPPP)。
和谐阵线(Gagasan Sejahtera):由以马来穆斯林为主的马来西亚伊斯兰党(PAS)所领导的政党联盟。成员党还包括国民团结党(IKATAN)、泛马伊斯兰阵线、爱国党等。
砂拉越政党联盟(Gabungan Party Sarawak):其四个成员党原是国阵成员党,包括土保党、人联党、砂人民党及民主进步党。